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,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材料: (一)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、材料; (二)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; (三)临时活动的名称、宗旨、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; (四)项目经费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; (五)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、材料。 在赈灾、救援等紧急情况下,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,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。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,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重新备案。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,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。